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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中院出台意见 强化新冠肺炎疫情下善意文明执行 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妥善办理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执行案件,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日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意见》。

《意见》指出,要突出对特殊主体的司法保护。对于以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以及迫切需要资金支持的复工复产企业为申请人的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对有生产、有用工、有订单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审慎决定采取执行措施的方式,坚决防止因措施不当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停工停产、职工失业等连锁反应。
《意见》指出,要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必要、合理为原则,加大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严禁超标的查封,对明显超出诉讼请求和合理范围的超标的部分保全申请,依法不予支持。引导申请人有限度地申请财产保全,共克时艰。确有保全必要的,保全措施要尽量减轻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意见》指出,要加强执行前督促自动履行和执行中激励自动履行。除非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者涉案较多、明显不具有履行能力等情形,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或发送《自动履行督促书》等形式,督促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视情给予一定的履行义务宽限期。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视情给予减免执行申请费、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帮助消除不良影响,或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意见》指出,要精准适用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引导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申请修复信用,规范失信被执行人退出失信名单机制。疫情期间,对已纳入党委政府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已经采取并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时解除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有关情况。对于其他企业,虽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有履行意愿且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可以视情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对于暂不具备履行能力,但是提出切实可行履行方案并提供执行担保,或者与对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被执行人,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名单。
已被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虽然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一)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二)严格遵守财产滚动申报规定;(三)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四)配合法院处置现有财产;(五)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被执行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确因复工复产需要,申请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时予以解除。


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屏蔽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屏蔽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七)纳入失信期限届满的。


《意见》就加强“执破衔接”工作、妥善处理涉连带责任保证人案件等做了规定。
《意见》强调,善意文明执行并不意味着减弱执行力度。决不允许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者以降低对被执行人影响为借口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于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将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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